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10674 | 分????????类 |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51爆料网行政复议决定书(刘建勋、刘琅问) | ||
文????????号 | 〔2023〕267号 | 主??题??词 | 行政复议 |
51爆料网行政复议决定书(刘建勋、刘琅问)
申请人:刘建勋
住址:江西省萍乡市
申请人:刘琅问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51爆料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刘建勋、刘琅问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6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2号,以下简称《禁入决定》)对其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向51爆料网 (以下简称本会或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处罚决定》及《禁入决定》认定,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4月29日,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634,377.94万元,营业成本532,387.24万元,利润总额15,421.78万元。2021年4月24日,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829,815.80万元,营业成本717,802.61万元,利润总额4,377.05万元。
一、星星科技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一)星星科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19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江西益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星星)、萍乡星星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星星触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触控)等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138,381.66万元。
2020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江西星星、星星触控、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精密)、广东星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星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星星)等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319,217.90万元。
(二)星星科技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19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精密、星星触控等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519.36万元。
2020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精密、星星触控等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业收入6,581.32万元。
(三)星星科技虚构采购业务,虚增营业成本
2019年度,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触控、江西星星等虚构采购,金额合计40,165.21万元。
2020年度,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触控、星星精密、江西星星、广东星星等虚构采购,金额合计157,371.42万元。
(四)星星科技通过虚假采购折扣虚减营业成本
2019年和2020年,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触控与供应商约定虚假折扣。通过虚假折扣,星星科技分别在2019年和2020年虚减营业成本419.91万元和154.81万元。
经查,通过以上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等方式,星星科技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43,901.0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6,510.16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117,390.86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2.68%,营业成本的4.98%,利润总额的761.20%。2020年度,星星科技通过财务造假活动虚增营业收入325,79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59,492.83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166,306.39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9.26%, 营业成本的22.22%, 利润总额的3799.51%。
星星科技于2021年1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于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二、星星科技少计商誉减值损失
星星科技分别于2013年12月、 2015年7月完成对星星触控和星星精密100%股权的收购。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星星科技收购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账面余额分别为30,593.92万元和56,998.32万元。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星星科技收购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未发生减值。
经查,通过上述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等方式,星星触控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0,033.26万元和18,888.34万元; 星星精密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8,174.53万元和49,276.85万元。星星科技2019年度和2020年度对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财务基础数据错误,导致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2021年12月30日,星星科技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星星科技收购星星触控和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在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 31日发生减值。更正后,星星科技2019年度补计提商誉减值损失14,671.96万元,其中收购星星触控形成的商誉补计提4,901.01万元, 收购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补计提9,770.94万元;2020年度补计提商誉减值损失72,920.28万元,其中收购星星触控形成的商誉补计提25,692.91万元,收购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补计提47,227.37万元。
综上,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星星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时任董事长刘建勋,时任副总经理刘琅问保证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了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时任董事长刘琅问保证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了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星星科技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情形。其中,时任董事长刘建勋、刘琅问组织、实施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对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刘建勋、刘琅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0万元的罚款。
刘建勋、刘琅问组织、实施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采取了编造重要事实等恶劣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被申请人决定对刘建勋、刘琅问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申请人刘建勋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禁入决定》,依法对本案另行审查并对申请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主要理由为 :1.刘建勋主观上不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和过错,星星科技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系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书记李某林组织和决定的。刘建勋在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是被动为之,即便有主观过错也极轻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刘建勋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刘建勋仅签署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系初次违法。刘建勋在2021年2月辞去星星科技董事长职务,且星星科技已于2021年8月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行为,应视为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同时,星星科技违规披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退市的严重后果和方便银行融资。星星科技已重整成功,违法披露信息的危害后果轻微。3.本案法律适用错误。星星科技的财务舞弊行为发生于2019年度,可以认定刘建勋的违法行为发生在 《证券法》实施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刘建勋的违法行为应适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 《证券法》)。
申请人刘琅问复议请求撤销 《处罚决定》及 《禁入决定》中对刘琅问的处罚决定,撤销认定刘琅问为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的内容,并从轻对刘琅问适用罚款处罚及解除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主要理由为 :1.刘琅问不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9年及2020年两个会计年度,刘琅问均未参与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刘琅问在年度报告上的签字是根据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要求,相信专业会计机构的审核把关,履行作为职业经理人的责任而签署。2.刘琅问作为职业经理人,没有财务造假的内在动力和要求。刘琅问在接任财务总监及董事长以后,已采取措施,尽量挤压星星科技财务报表水分,并提出两年计划,逐步消化报表水分,还原真实财务状况,但未获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采纳。3.刘琅问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出于无奈而签字,处罚决定未考虑相关情节,定性错误、量罚畸重。刘琅问个人及家庭经济已经陷入拮据状态,无法承担高额罚款,同时,终身市场禁入影响了刘琅问的再就业之路。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处罚决定》及《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主要理由为:
1.刘建勋、刘琅问是对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一,刘建勋、刘琅问负有保证星星科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刘建勋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董事长,刘琅问作为星星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长,应当保证星星科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主要责任。其二,刘建勋组织、实施了星星科技财务造假行为,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在案证据,刘建勋组织公司“年度报表工作小组”,对星星科技财务报表进行“美化”;与配合造假单位签署了《业务居间合作协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年报数据调整决定》等文件。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刘建勋主观上具有实施财务造假的故意,客观上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被申请人认定刘建勋是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无论是否存在他人指使,均非刘建勋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免责理由。其三,刘琅问组织、实施了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自认和他人指认,刘琅问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董事长,是公司“年度报表工作小组”成员,配合“财务美化”的资金运作,组织、实施了星星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琅问在听证申辩和行政复议过程中,均承认其接任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后“尽量挤压星星科技财务报表水分”,印证了其知悉并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琅问所称不负责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受他人指使、没有财务造假的动力等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
2.本案法律适用正确。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0日披露,因此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在 《证券法》生效后。本案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问题,故应当适用 《证券法》,而非2005年 《证券法》。刘建勋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并在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根据 《证券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案量罚适当。星星科技2019年度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61.20%; 2020年度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99.51%,严重违背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危害后果严重。刘建勋组织、实施了星星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采取了编造重要事实等恶劣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星星科技2021年8月自查更正会计差错行为发生在刘建勋离职后,没有证据证明刘建勋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对刘建勋作出的行政处罚及采取的终身市场禁入措施,量罚适当。刘琅问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明知星星科技2020年度财务数据不实,仍签署了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书。被申请人认定刘琅问为对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刘琅问给予450万元的罚款,依据 《禁入规定》对刘琅问给予终身市场禁入,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幅度并无明显不当。
经查明,星星科技子公司江西星星、星星触控、星星精密等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星星科技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43,901.0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6,510.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7,390.86万元 (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2.68%,营业成本的4.98%,利润总额的761.20%。星星科技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325,79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59,492.83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166,306.39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9.26%,营业成本的22.22%,利润总额的3799.51 %。
星星科技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7月完成对星星触控和星星精密100%股权的收购。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星星科技收购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账面余额分别为30,593.92万元和56,998.32万元。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星星科技收购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形成的商誉未发生减值。通过上述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等方式,星星触控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0,033.26万元和18,888.34万元;星星精密2019年度和2020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8,174.53万元和49,276.85万元。星星科技2019年度和2020年度对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财务基础数据错误,导致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时任董事长刘建勋,时任副总经理刘琅问保证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了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时任董事长刘琅问保证星星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签署了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本会认为,《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案中,星星科技子公司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星星科技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导致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对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本案中,刘建勋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董事长,签署了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星星科技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刘琅问作为星星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长,签署了星星科技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星星科技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刘建勋、刘琅问组织、实施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采取了编造重要事实等恶劣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被申请人据此认定刘建勋、刘琅问是对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二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无不当。
关于刘建勋提出的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故意和过错、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刘建勋提出的其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理由,不构成免责事由。此外,星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在《证券法》生效后,应当适用《证券法》,刘建勋作为星星科技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并在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根据《证券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刘琅问提出的其未参与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刘琅问提出的其在年度报告上的签字是根据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要求,相信专业会计机构的审核把关及经济拮据等理由,不构成免责事由。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6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2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26日